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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1月3日开始实行。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文件。其中包括了申请调解合同争议符合条件、要求、怎样实行等内容,是行政调解的标准规范。下面列举几条相关内容:
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八条 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九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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