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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交房三大标准 发布时间:2020-02-25来源:网络编辑:苏州好得家阅读量:229

住宅楼交房标准

标准一: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商必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证明建筑工程竣工已经验收合格,才能把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且在交房时,房地产商必须主动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给购房者审核。

标准二:在交房时,房地产商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报告书内容除了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外,还应包括以下分摊情况说明: (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标准三: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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